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