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艾滋病防治协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