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27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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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 第二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 第四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五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 第六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艾滋病防治协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的社会捐资和慈善活动,鼓励和支持建立关爱场所及志愿者服务组织。 单位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 第八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职业暴露的预防工作,对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建立职业意外感...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计划,并报宣传主管部门。 宣传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 第十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城镇繁华地段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辖区内... 第十一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宣传教... 第十二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并为其... 第十三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 第十四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和外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 第十五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提供艾滋病防治资料。 第十六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结合科技、文化、卫生下乡活动,加强农村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演出艾滋病防治节目和播放宣传... 第十七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八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全省艾滋病监测网络。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工作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卫生... 第十九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九条 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 第二十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经本人同意,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海关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海关、采供血机构、...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经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和在车站、码头以及其...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宾馆、旅店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文化...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 第三十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条 采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禁止采集或者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精液等,但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对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并协助公安、司法行政、海关等部门制定相应的艾滋病职业暴露应...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艾滋病临床指导医疗机构;县(市、区)人...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住院治疗和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内窥镜检查、口腔治疗等侵入性操作...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经常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医学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等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监管单位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日常消毒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后,其... 第四十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四十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工...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劳动...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等威胁他人。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及相关的诊疗费用纳入职工基...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六条 因职业暴露而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七条 对本省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接受基础教育制度...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在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其享受城乡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或者未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布艾滋病疫情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未经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依法履行告...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暴露是指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意外被艾滋病病人或... 第六十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