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等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监管单位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在监管场所内对其进行医学管理;但对于已经发病的人员,由监管单位配合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隔离治疗或者依法申请监外(所外)执行。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系亲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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