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日常消毒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后,其尸体应当在死亡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火化。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后,其尸体由海关负责监督火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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