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四十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四十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工作,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得因此解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并对其病状及调整原因承担保密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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