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
(二)就医时,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三)申请结婚登记前,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向对方说明,并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四)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先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告知对方;
(五)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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