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检测、监测、监督、关怀和救助所需的各项经费。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