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等威胁他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