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婚姻、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其本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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