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及相关的诊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并将符合规定的艾滋病专科医院纳入定点医院管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和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婴儿检测试剂及婴儿人工代乳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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