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七条 对本省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接受基础教育制度。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对象,学前教育阶段免保育费,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高中教育阶段免学费、代管费和住宿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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