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在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对低保对象以外的困难户,应当给予生活和医疗分类救助。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救助手续,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