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或者未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