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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