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布艾滋病疫情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