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