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未经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医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