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因艾滋病防治和社会保障等工作需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因艾滋病防治和社会保障等工作需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