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禁止采集或者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精液等,但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