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并协助公安、司法行政、海关等部门制定相应的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暴露后使用预防性抗病毒药物的需要。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有关人员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艾滋病职业暴露专家组指导下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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