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对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消毒,安全处置废弃物,防止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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