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条 采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禁止采集或者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血液制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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