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招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