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宾馆、旅店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