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经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在吸毒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清洁针具免费交换工作。
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一次性使用无菌自毁型注射器的销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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