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海关、采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县(市、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县(市、区)一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的条件、审批、管理及检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的条件、审批、管理及检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