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经本人同意,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