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预防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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