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八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全省艾滋病监测网络。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工作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艾滋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