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