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必须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