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