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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