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暴露是指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意外被艾滋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伤皮肤,而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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