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计划,并报宣传主管部门。
宣传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无偿刊登、播放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广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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