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城镇繁华地段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辖区内设置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