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并为其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用工单位应当对员工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用工单位应当对员工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