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并为其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用工单位应当对员工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