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品种选育,蚕种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条例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浸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