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安排必要扶持资金,加强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蚕种质量监督检验,建立蚕种储备制度,鼓励和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与优良品种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