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五条 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或者参加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成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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