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审定 第七条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审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蚕品种选育、改良工作。鼓励、支持茧丝绸企业和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开展蚕品种选育、改良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