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审定

第七条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审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蚕品种选育、改良工作。
鼓励、支持茧丝绸企业和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开展蚕品种选育、改良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