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审定

第八条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审定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对本省新选育蚕品种的统一审定。
经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蚕品种,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
未经国家或者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或者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