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审定

第九条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审定 第九条 新选育的蚕品种在申请审定前需要试养的,应当在试养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进行,每期试养数量不得超过一千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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