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 第十一条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 第十一条 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