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

第十三条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 第十三条 申领蚕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催青设施、质量检验设备;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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