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
第十三条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 第十三条 申领蚕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催青设施、质量检验设备;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催青设施、质量检验设备;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