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

第十五条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 第十五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或者姓名,生产、经营蚕种类别,生产地点,经营方式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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