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 第十七条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 第十七条 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蚕种生产技术规程和蚕种经营技术要求,保证蚕种质量符合规定标准。蚕种生产者提供的蚕种应当检验、检疫合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