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负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职责的人员,在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害威胁时,不予救援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