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负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职责的人员,在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害威胁时,不予救援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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