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27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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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 第三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 第五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经费。

第二章 确 认

第六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确 认 第六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第七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确 认 第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 第八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确 认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告知申请...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 第十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一)嘉奖; (... 第十一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记二等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批准奖励的人民政府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为其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可以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和给予其他奖励。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五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六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 第十八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有关工(公)伤规定... 第十九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九条 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享有就业、入学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第二十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负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职责的人员,在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害威胁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