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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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
第三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
第五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经费。
第二章 确 认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
第十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一)嘉奖;
(...
第十一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记二等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批准奖励的人民政府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为其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可以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和给予其他奖励。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五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六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
第十八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有关工(公)伤规定...
第十九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九条 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享有就业、入学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第二十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