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事迹突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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